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旅游景点***死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旅游景点***死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有个小偷***进入院内,小偷心脏病复发,恰巧死在院墙内,请问主人还要负什么责任?

谢谢邀请。这个案件,主人不需要为小偷的死负责任。

因为,首先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上说,修院墙是正常存在的合理合法行为,主人不存在加害的主观故意。

如果是扯上带电的防盗网,类似的这种情况,主人能够预见到有小偷会被电死,但继续此行为放任小偷被电死亡的发生,这样是属于主观间接故意,主人需要为小偷的死亡承担责任。

其次,从因果关系上说,小偷的死亡原因是心脏病,这跟院主人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个案件可以联系到最近河南中院二审更改的"劝人不要吸烟案"。某医生乘坐电梯时劝说某老人不要在电梯里吸烟,言辞温和没有肢体接触。老人因为自己情绪激动,心脏病发,然后死亡。这个案件二审结果就是,某医生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且也并不适用"公平原则"去人道主义地进行补偿。

所以,院主人对小偷的死不承担责任。

个人认为,属于个人行为导致意外死亡,通知警察。通知家属。死者送火化场。家属配合警察调查取证,同时,补偿受害人(准备偷盗的人家)精神伤害若干元。院主无责。个人观点敬请批评指正。

两男童进入他人车内被困身亡,家属要求车主担责,你怎么看?

两男童进入他人车内被困身亡,家属要求车主担责,你怎么看?6月20日,广州花都发生了一件令人痛惜的事情,2名男童被发现在一辆车内死亡。6月21日,当地警方发布通报称,初步调查,事故系2名男童自行进入一辆未锁车门的车内活动,过程中,触碰车内门锁导致车门锁死,最后因长时间处于高温闷热环境导致脱水性休克死亡,初步排除他杀。

旅游景点翻墙死亡,景区翻车

经了解,出事的2名男童(一个4岁,一个5岁)堂兄弟兼幼儿园同学,遗体仍在殡仪馆。男童家属称,周末两兄弟不用上学,6月20日吃午饭时发现5岁的男童不见了,直到下午才发现他们在车里出事了。家属认为,车主有一定责任,因为是他的车不锁才导致小朋友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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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的家属说,我们也很无辜,6月19日要19点,车主把车停在自家院子后就上了四楼。因汽车钥匙曾发生故障,有时能锁有时不能锁,原本想过段时间年审时检修,不料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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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房子刚建好不久,还没来得及给院子装上大门。小朋友自己进入车内不幸身亡,我们也很难过。车主的脸都青了,他从来没经历过这种事,到现在都没吃饭。据悉,车主一家和死者家属一家是亲戚,都姓陈,事发后,车主的家属已经前去慰问。

事发后,围绕男童身亡车主是否应该担责的讨论引发网友热议。

网友A表示 : 出于人道主义,可以出些慰问费,如果要承担责任,真的有些冤枉。家长作为监护人,没有管好自己的孩子是最大的不幸。

网友B表示 : 车主不管怎么说确实很冤,他没有任何责任,只有人道主义,车在自家院子,锁不锁车是人家自由,也没有法律规定私家车必须锁车。主要责任是两个小孩的家人,没有尽到监管看护的义务。

网友C表示 : 出于人道也出于自愿,我觉得车主是可以给一点慰问金的。毕竟都是亲戚,自己内心也好受点!然而如果说一定要把责任强加在他身上的话,我觉得是无理取闹。

点评:

我还是比较赞同网友们的看法。两个小孩就这样没了确实令人心痛惋惜,但车主将车停在自家院子里,如果受害者家属以车主未锁车为由要求他承担责任的话,确实有些说不过去。当然,最后还得以警方、***的综合情况认定为准。

看完的朋友,你觉得车主应该担责吗?欢迎在评论区下方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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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个新闻,就让我想起四个字——人道主义。在这里,既然是问我的看法,我就要说,去你的人道主义!

事情的经过很简单,就是车主把车停好,但并没有上锁,两个熊孩子就趁机跑到车里面玩耍,结果触碰到了锁门的开关,就这样窒息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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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车主有什么错?车主锁门不锁门管其他人什么事?忽然之间有两个男童死在他的车里面,估计车主也吓得是够呛,人家还没找男童的家长索赔精神损失费呢,这倒好,男童家长先要求打官司,要车主赔钱。

到最后,我相信很多人都能料到,不管法官还是吃瓜群众都会说:出于人道主义,还是赔一些钱吧,毕竟是两条生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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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事情太多了,比如每年在水库游泳的熊孩子,都会有被淹死的情况发生,而无论是新闻还是相关管理者,都会提醒大家,不要在水库游泳,有危险,可是总有人没听,结果被淹死之后,就找相关方面要求赔偿。最后的结果就是,出于人道主义,相关方面还是赔了钱。

在这里我就要说了,什么人道主义?做错事情了就应该受到惩罚,而不是让没有过错的一方去承担责任!凭什么?如果不给不守规矩的人惩罚,那么将来他们,以及他们的孩子,家人,还会继续犯这样的错误,将自己犯错的代价,强加到别人身上,别人的钱就不是钱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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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说出于人道主义的,这笔钱如果让车主赔,恐怕不会少吧,在如今的经济环境下,任何人拿几万,十几万出来,都会肉疼,你们真的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如果车主家里面也困难,出这笔钱将会让他们的生活也陷入窘境,关键是,这是飞来横祸,车主完全没有任何责任,为什么要让人家去承担呢?男童的家长是怎么管孩子的,不出事你们不见影踪,出了事你们就跑出来了!

6月19日19时许,广州花都居民陈先生将小车停放在一民居院子里后离开。因其汽车遥控钥曾发生故障,无法确认车门是否锁上。第二天中午13时许,陈先生返回停车处时,发现有2名男童在其车内,已无任何反应,于是陈先生报了警。

经法医初步鉴定,2名男童体表均无外伤,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分析为2名男童自行进入未锁车门的车内活动,过程中,触碰车内中控门锁按钮导致车门锁死,因年龄太小一名5岁、另一名4岁不懂脱困,长时间处于高温闷热环境导致脱水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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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的2名男童一个4岁,一个5岁,是一对堂兄弟,且与陈先生还沾亲带故。出事那天是周末,两个孩子不用上学,家长也就放任孩子出去玩。直到吃午饭时才发现孩子不见了,酿发了这起悲剧。

这是一起典型的监护人监护不力导致的意外事故,但孩子家属却认为,车主有一定责任,因为是他的车不锁才导致小朋友进入车内,引起了这起事故。虽然目前孩子家长还没有提出具体的要求,但言外之意不言而喻,肯定是要求陈先生给予赔偿的。
虽然我对两个孩子的意外去世也深表同情,但我还是要问一句:做为儿童监护人的父母干什么吃了?还有B脸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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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职责】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再回头来说说车主该不该负责的事。刑法上的过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根据常理,车主停车后根本不可能会预料到车内闷死事故的发生,该事故属于意外***。从刑事责任上来说,陈先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车主锁车或者不锁车,是对自己财产权的一种处置,法律没有要求车主离开务必上锁。而且车辆处于私有的民宅院子里,车主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停放车辆的行为也不是一个侵权行为,在民事责任上车主亦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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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给家属出主意:既然陈先生的钥匙出现故障已有一个多月,他明知此事却不去解决,这种情形下车主难道一点责任也没有吗?并且还举出了2019年广西桂平市***的一个审理案例,指出车主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

这是典型的偷换概念的不要脸行为。广西的案例是这样的:A先生驾车到桂平探亲时,将该车停放在村小学的球场上,A先生此后搭乘其他车离开。当天村里未满16周岁且有智力障得的蒋某顺,在无人注意时自己打开车门进入车内玩耍。下午17时许,有人发现蒋某顺被闷死在小车内。

广西***认为,A先生疏忽大意,没有妥善管理好停放在公共场所的车辆,导致蒋某顺上车后不会开车门下车,被闷死在其车内,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是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蒋某顺的父母,明知蒋某顺是智力障碍人员,却未能时刻尽到监护的义务,致使未能及时发现蒋某顺被困在车内,存在主要过错。确定按8:2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车主陈某宇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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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广西的案例中,车辆停放的是公共场所,而这一次的陈先生,车子是停在院子里的,是他自己的私人空间,所以他没有义务必须关门落锁或者***取其他防护措施。他的车子没有停在公共场所,所以他也不必尽到公共安全义务。

现在的社会,只要出了事,总会要找人出来背锅的。这些年这样的例子不少。偷人家树上的果子吃,掉下树摔死了,要树的证人赔偿;偷钱被人追,自己心脏病犯了吓死了,也要见义勇为者赔偿;这种社会风气实在是不能提倡。虽然这件事的最后,还是要以警方和***认定为准,但我真的希望看到陈先生不用承担责任的结果。只有这样,才能扭转败坏了的社会风气。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旅游景点***死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旅游景点***死亡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