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1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5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1,334,00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3.1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790,044,***2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1,334,000股,即以788,710,***2股为基数,拟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10元(含税),总计派发现金股利165,629,304.12元。

  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3.2 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为根据公司总股本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后的788,710,***2股为基数,每10股派人民币2.10元现金(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788,710,***2×0.21÷790,044,***2≈0.2096元/股。

  由于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096)÷(1+0)=前收盘价格-0.2096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博威集团有限公司、博威亚太有限公司、金鹰基金-浦发银行-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博威金石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存放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2244***)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1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1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18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9元。

  (4)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1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82829383 0574-82829375

  特此公告。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