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延安必康(002411)2020年被***处罚引发的虚***陈述投资者索赔案已经进入最后一个月诉讼时效倒计时,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需要注意索赔的诉讼时效问题。(必康退***入口)

  许峰律师代理的延安必康投资者索赔案已多次收到投资者胜诉判决,已代理部分已判决生效的案件向***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9月4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延安必康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正式立案,目前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0年10月16日,延安必康公告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延安必康违法事实如下:

  ***认为,延安必康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记载,以及相关临时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行为,违反了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4月26日到2020年3月26日之间买入延安必康股票,并且在2020年3月26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