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发布关于明确存量首套住房***利率调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利率在***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利率政策下限。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3、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4、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需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利率。固定利率***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重定价日为次年1月1日,重定价周期为12个月。以***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重定价日和重定价周期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5、各城市首套住房***利率政策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