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金融一线消息,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新疆监管局罚款6万元。

  据罚单显示,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该支公司使用他人身份信息为吕某玲、童某2人办理入职手续并进行执业登记,发放佣金报酬140118.84元。一是2018年6月,该公司使用童某芳的身份信息为童某办理入职手续并进行执业登记,2018年6月至2020年1月童某开展保险业务37笔,涉及保费202523.01元,保单对应佣金41941.76元。二是2018年9月,该公司使用马某身份信息为吕某玲办理入职手续并进行执业登记,2018年9月至2020年1月吕某玲开展保险业务46笔,涉及保费623434.66元,保单对应佣金98177.08元。

  时任该支公司个人营销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经理杨某鹏对该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个人营销部人员管理岗孙某对该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以下为罚单原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金监罚决字〔2023〕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地址:新疆***尔自治区***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802号鸿瑞豪庭3栋7层办公室1—4号

  主要负责人:马文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你公司使用他人身份信息为吕某玲、童某2人办理入职手续并进行执业登记,发放佣金报酬140118.84元。一是2018年6月,你公司使用童某芳的身份信息为童某办理入职手续并进行执业登记,2018年6月至2020年1月童某开展保险业务37笔,涉及保费202523.01元,保单对应佣金41941.76元。二是2018年9月,你公司使用马某身份信息为吕某玲办理入职手续并进行执业登记,2018年9月至2020年1月吕某玲开展保险业务46笔,涉及保费623434.66元,保单对应佣金98177.08元。

  主要证据: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个人业务保险营销员基本资料、执业登记信息、岗位职责表、组织架构图、佣金清单、询问笔录、劳动合同等。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六万元。

  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8月26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金监罚决字〔2023〕8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杨秋鹏

  职务:时任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个人营销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作为时任该公司个人营销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经理,对该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该公司使用他人身份信息为吕某玲、童某2人办理入职手续并进行执业登记,发放佣金报酬140118.84元。一是2018年6月,该公司使用童某芳的身份信息为童某办理入职手续并进行执业登记,2018年6月至2020年1月童某开展保险业务37笔,涉及保费202523.01元,保单对应佣金41941.76元。二是2018年9月,该公司使用马某身份信息为吕某玲在办理入职手续并进行执业登记,2018年9月至2020年1月吕某玲开展保险业务46笔,涉及保费623434.66元,保单对应佣金98177.08元。

  主要证据: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个人业务保险营销员基本资料、执业登记信息、岗位职责表、组织架构图、佣金清单、询问笔录、劳动合同、个人***明等。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项之规定。

  你作为时任该公司个人营销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8月26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金监罚决字〔2023〕7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孙杰

  职务:时任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个人营销部人员管理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作为时任该公司个人营销部人员管理岗工作人员,对该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该公司使用他人身份信息为吕某玲、童某2人办理入职手续并进行执业登记,发放佣金报酬140118.84元。一是2018年6月,该公司使用童某芳的身份信息为童某办理入职手续并进行执业登记,2018年6月至2020年1月童某开展保险业务37笔,涉及保费202523.01元,保单对应佣金41941.76元。二是2018年9月,该公司使用马某身份信息为吕某玲在办理入职手续并进行执业登记,2018年9月至2020年1月吕某玲开展保险业务46笔,涉及保费623434.66元,保单对应佣金98177.08元。

  主要证据: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个人业务保险营销员基本资料、执业登记信息、岗位职责表、组织架构图、佣金清单、询问笔录、劳动合同、个人***明等。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项。

  你作为时任该公司个人营销部人员管理岗,明知吕某玲、童某2人不具备该公司代理销售资质仍为其办理入职登记,对该二人开展保险业务获取佣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