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黄思瑜
特定短线交易迎新规,将带来哪些新变化和影响?
7月21日,***发布《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上证所称,将按照***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配套规则的研究制定工作。
《规定》主要围绕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明确细化特定短线交易的适用标准和豁免情形。同时,主动回应外资诉求,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募基金可申请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并豁免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华夏基金研究发展部执行总经理肖潇对第一财经记者称,《规定》将有利于规范特定投资者短线交易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增强A股市场吸引力,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多位受访者称,期待后续进一步的实施细则出台。***表示,后续将指导各证券交易场所研究制定特定短线交易政策相关自律监管规则。
明确11种豁免情形,
对内外资一视同仁
我国自1993年起,《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就引入了特定短线交易制度,后续《证券法》起草和历次修订过程中,均保留了相关条款并不断优化完善。
2020年新实施的《证券法》,考虑了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情形较为复杂的背景,以及我国市场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新增了授权***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豁免适用情形的内容,为监管上的灵活安排提供了法律空间。
“随着资本市场发展,证券种类和交易方式日趋丰富,前述原则性规定难以适用于各种复杂场景,出台一项专门性规则的必要性日益凸显。”***表示。
此次完善后的《规定》全文17条,主要有九方面内容。其中包括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主体范围、适用证券范围、豁免情形,以及特定投资者持有证券计算标准、界定特定短线交易买卖行为、确定境内机构适用标准、明确外资适用标准等。
在肖潇看来,《规定》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的短期交易行为提供了清晰的规则指引,进一步明确了合规交易要求,有利于减少、避免违规行为发生。
就新规的具体内容来看,明确豁免情形是市场关注的一大亮点。《规定》对部分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因正常业务需要导致股份变动的行为进行了豁免。明确对优先股转股、可交债换股、可转债转股、ETF申购赎回、证券转融通、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权激励行权相关行为、证券公司购入包销后剩余股票、做市商交易等11种情形予以豁免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在保持现有监管标准不变的基础上,细化明确11种豁免情形,有利于促进相关业务发展,激发市场活力。”肖潇称。
另外,《规定》明确境内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公募基金、***私募资管产品、符合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按产品(或组合)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同时,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参照境内公募基金监管标准,规定境外公募基金可申请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并豁免了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有机构人士分析称,相关安排既鼓励了外资扩大A股投资规模,又避免“超国民待遇”,防范外资利用制度规则进行内幕交易。《规定》出台后,外资适用标准更加清晰,有利于稳定外资预期,提升A股对外资的吸引力,助力深化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
《规定》还界定了特定短线交易买卖行为。明确只有支付对价,导致持有证券数量增减的行为,才被认定为特定短线交易买卖行为,并规定买入、卖出时点的具体标准。
将带来哪些影响
《规定》将给涉及的市场主体以及资本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
肖潇分析称,针对投资者方面,此次《规定》起草主要围绕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旨在防范内部人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牟利,不影响普通投资者的正常交易,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另外,《规定》主动回应外资诉求,按照内外一致原则明确境内外机构适用标准,实现内外资投资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有利于增强国际投资者信心。
针对机构方面,肖潇称,《规定》明确了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的豁免情形,有利于降低市场成本,增强做市商动力,减少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等市场参与机构业务开展的影响。另外,《规定》对私募证券基金的适用安排,进一步拓宽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资本市场的路径。
“此次《规定》针对市场上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和难点均进行了明确规定。”肖潇认为,《规定》推出后将规范特定投资者短线交易监管,稳定市场预期,提升交易便利性,降低市场成本,增强A股市场吸引力,促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目前《规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也称,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